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3229号
原告:辽宁盛世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路5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UXPP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蓝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阳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盛世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阳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盛世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辽宁盛世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