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阴市腾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益众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4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腾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收到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阴市腾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