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兴源供水器材有限公司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民终12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丁3-1、3-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3年4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审被告:青岛恒兴源供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周集村。 上诉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青岛恒兴源供水器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催缴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