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3772号
原告:利邦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张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利邦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利邦厨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利邦厨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邦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利邦厨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利邦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余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