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81民初3899号
原告:应城市白杨商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北白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56833826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YJUM0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城市白杨商砼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城市白杨商砼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城市白杨商砼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白杨商砼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6.80元,减半收取计1753.40元,由原告应城市白杨商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