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二地质勘探大队

福建省第二地质勘探大队、云南乾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48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地质勘探大队,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东坡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489198744H。
法定代表人:**,系该勘探大队队长。
被执行人:云南乾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米兰园南门A8栋一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GWGT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地质勘探大队与被执行人云南乾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乾源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云南乾源矿业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乾源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最后总对总查控时间为2020年7月)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38337.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云南乾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且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韶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