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83民初11759号
原告:洪某,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洪某诉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洪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