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1101号
申请人:***,男,195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东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
法定代表人:***。
***诉江阴东利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阴东利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东利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