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81执恢29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重装韩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旬邑县清塬煤矿。
西安重装韩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旬邑县清塬煤矿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旬邑县清塬煤矿支付西安重装韩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及修理费159651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19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旬邑县清塬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因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于2024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查明被执行人在旬邑县人民法院涉及执行案件,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查明被执行人旬邑县清塬煤矿在旬邑县豳盛煤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10%股权,本院委托旬邑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依法对其进行了冻结,如需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有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5、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查询,查明旬邑县清塬煤矿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办单位为陕西省旬邑县清源镇人民政府,我院要求旬邑县清源镇人民政府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6、在旬邑县不动产登记局进行查询,未发现旬邑县清塬煤矿有房屋及土地权属登记。
7、旬邑县清塬煤矿表示将在2024年12月份和申请人达成和解。
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9、本院通过执行信息平台发送信息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