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81执183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重装韩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苏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5219883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杜康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8334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重装韩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8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西安重装韩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重装韩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4)陕0581执1838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