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矿业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徐工矿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新疆鼎盛永辉矿业有限公司、千里马(新疆)徐工机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19民初26298号 原告:徐州徐工矿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鼎盛永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白云大道城北物流园6栋3#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千里马(新疆)徐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兴庆湖路159号1楼04-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油纱路7号(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徐州徐工矿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鼎盛永辉矿业有限公司、千里马(新疆)徐工机械有限公司、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称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徐工矿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