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财保13号
申请人:**徐工矿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10月25日生,住**市。
被申请人:大***矿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向阳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女,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申请人**徐工矿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矿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工矿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矿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12453.64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工矿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矿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12453.64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