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矿业机械有限公司

廊坊龙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2514号 原告:**徐工矿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廊坊龙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徐工矿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龙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廊坊龙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廊坊龙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受理费5000元,原告**徐工矿业机械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皊 书 记 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