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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344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