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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6民初1606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负责人:汪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梁,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伟,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梁,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赔款1046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0日,费斌斌驾驶浙E××号车辆行驶至杭州绕城高速84K处时,不慎与地面散落的轮胎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案涉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车损险、不计免赔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车辆损失经评估,原告赔付了车辆损失费104300元、拖车施救费350元。后朱卫国与原告签订了权益转让书,将相应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对上述赔偿款享有代位求偿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及受益者,对其所辖高速公路有保持公路安全通行的合同义务,而路面出现异物未得到及时清理,致使车辆受损,被告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称:对案涉事故发生没有异议,确实发生在被告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路段。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经营者,已经尽到了道路巡查、养护的义务。被告每天派人在高速公路上巡查和清扫,对于清扫和巡查期间路面上可能出现的散落物既无法预见,也不能做到随时清除。车辆驾驶员具有安全行车的责任和义务,不是任何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损害均能将高速公路上的经营者定为责任人。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系案涉高速公路事发路段的经营者。2015年12月10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出具编号为1600527100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载明:2015年12月10日18时30分,费斌斌驾驶浙E××号车辆在绕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4公里处,遇路中异物(轮胎),与异物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浙E××号车辆实际车主为朱卫国,该车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朱卫国因该事故花费修理费104300元,另支出拖车费350元。2016年2月18日,原告向朱卫国支付相应理赔款共计104650元,朱卫国将相关追偿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保持公路安全通行的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是造成事故车辆损失的原因,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每天对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进行巡查,并已将包括涉案交通事故路段在内的路况巡查、检查、道路保洁、事故清扫等日常养护工作承包给杭州华龙公路养护工程处。事故发生当天,被告对事发路段曾巡查过5次。当日,杭州华龙公路养护工程处对事发路段进行了保洁养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可就事故中浙E××号车辆的损失向被告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浙E××号车辆驾驶员以正常途径进入被告经营的高速公路,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涉案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对高速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保障公路畅通、安全等义务。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被告负有每日不少于一次的日常清扫义务和每日一次双向全程的日常巡查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已经尽到了巡查和清扫的义务。被告对清扫及巡查的间隙期间路面上随时可能出现的散落物,既无法预见,也不可能做到随时清除散落物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综上,被告已经依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了符合行业技术规范的养护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朱卫国不能就交通事故中车辆的损失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原告主张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不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垫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93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小琼
人民陪审员  邬忠明
人民陪审员  周承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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