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静宁锦程流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崆峒区花所镇信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2505号
原告:甘肃静宁锦程流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北环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崆峒区花所镇信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花所镇信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璟瑜,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甘肃静宁锦程流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崆峒区花所镇信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2年5月25日开庭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崆峒区花所镇信河村村民委员会以涉案工程已被平凉市崆峒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调查,且该案需时任村委会负责人刘璟瑜到庭陈述事实,但刘璟瑜因参加民兵训练营集训不能到庭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申请中止本案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