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

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山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108民初5864号 原告: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山某。 法定代表人:薛某。 原告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7元,由原告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