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108民初5864号
原告: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山某。
法定代表人:薛某。
原告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7元,由原告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