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493号
申请人: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兴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兴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巨力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巨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宜兴市兴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