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494号之一
(2021)苏0214执保9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兴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兴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德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苏0214财保494号民事裁定,并冻结兴德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巨力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巨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宜兴市兴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