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

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兴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493号之一 (2021)苏0214执保9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兴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巨力电动平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兴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德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苏0214财保493号民事裁定,并冻结兴德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巨力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巨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宜兴市兴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