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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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212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07921959X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白鹤街道新河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格威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698219302M)。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白鹤街道兴宁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格威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格威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12执2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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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