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7964号 原告:宁波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6845129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7921959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新斯维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109606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新斯维箱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