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声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03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7921959X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新河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甬仲字第13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25000元、律师费12400元、仲裁费用7066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203执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