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580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8号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045301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施蓓,系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05执12752号之十七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应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执行款9442176.39元及孳息(孳息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442176.3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0.35%计算)。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诉讼财产保全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6213(兴业银行)、3874(农业银行)、4455(佛山农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2年3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并从上述账户内扣划了15482.36元;
2.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4569、8825(广发银行)、2864(广东南海农商银行)、4170、8513、1866(农业银行)、6769(兴业银行)、3593、3235(佛山农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从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并从上述账户内扣划了14431.33元;
3.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东百集团”股票600股(冻结期限从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因上述股票市值较低,故本案未做处理;
4.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本院(2022)粤0605执18232号案件中的应收执行款项818298.63元;
5.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路××楼××房及××单车房,得款1085960元;
6.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栋××室,得款733337元;
7.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栋××室,得款1493456元。
上述所得全部执行款扣除本案执行费75223.64元及网拍服务费27969元,余款4057772.68元因被本院(2022)粤0605执保6074号案件冻结,故暂无法发放予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被执行人***到庭申报了财产。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4160965.32元,退执行费75223.64元及网拍服务费27969元,余款4057772.68元因被本院(2022)粤0605执保6074号案件冻结,故暂无法发放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未得到任何款项,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维
执行员 李 喆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