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温州市恒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温州华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恒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华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恒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华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市恒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恒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温州市恒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晔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仲夏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