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智能水表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水表厂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民初18383号 原告:***,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水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九坑子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6810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智能水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73438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3450395812U。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水表厂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智能水表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