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811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芹霞,重庆金牧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敏,重庆金牧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73438K。
法定代表人:张柔,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雁苗
审 判 员 余 博
人民陪审员 王渝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段胜宝
书 记 员 李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