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民初字第763号
原告: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智能水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73438K。
法定代表人:黄四光。
被告:重庆三力水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镇红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7142K。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三力水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三力水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17元,由原告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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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胡小涛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况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