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执320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73438K。
法定代表人:黄四光。
被执行人山东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永安路湾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49304756X6。
法定代表人:徐元俊。
被执行人重庆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5号龙湖紫都城3-1幢2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050709XM。
法定代表人:聂洪文。
本院在执行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与山东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山东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冻结金额34.99元(山东)、153.59元(重庆))、工商登记财产、社会保险,除此外,在执行过程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被执行人山东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欠案款本金164610元、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债务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358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已结案标的计算)。现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7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粟伯春
审判员 苟涛邦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