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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广东某甲有限公司等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5民初31770号 原告:***,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某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佛山市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第三人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余额143840.4元及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43840.4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4年4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为止);2.请求判决佛山市某乙有限公司、***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被告***称其挂靠广东某甲有限公司承接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合作经济社的晋某车间一、车间二、办公楼的建设工程,可以把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经与被告***多次洽谈、报价,双方确定了防水工程分包关系,继而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多次通过某平台发送《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给吴某,要求其签章,也曾按***的要求打印好《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交给项目部,但***始终没有在《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签章。防水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的项目经理***签署了《防水班组结算表》,原告于2024年4月24日发给***确认无误了。2024年2月9日,***支付了3万元进度款,2024年5月24日,被告通过其拍档林某支付了15万元工程款,还欠工程款余额143840.4元。按理,被告应当从签署《防水班组结算表》之日起计算利息给原告,从2024年4月24日开始,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暂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的利息为143840.4元×3.45%×1.5-365天/年×99天=2019元。不管是***挂靠或者借用广东某甲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还是广东某甲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当连带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被告***答辩称,被告***不是涉某晋某车间一、车间二工程承包者,也不是该工程分包者,也没有挂靠某甲公司承接该建设工程,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关于张某乙起诉某甲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张某乙起诉时遗漏了最重要实际工程承包者***、发包方某乙公司、建设业主方某。据被告***了解,案涉晋某车间一、车间二的建设工程发包方是某乙公司,某乙公司以某甲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好全部建设手续后,由某乙公司与***于2022年9月16日签订《某厂区(晋某车间一)(晋某车间二)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合同》,由某乙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承包施工,***挂靠在某甲公司的名义,组织人员、租赁机械、向供应商购买原料进行建设,工程现已建设好,于2024年5月验收投入使用。至今发包方某乙公司尚有约500万元工程款尚没支付给某甲公司、***。经查询,案涉车间项目建设业主方为某,故张某乙应当向该三位及某甲公司主张工程款,不应当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实际上建设的过程中,由发包方某乙公司向***的挂靠单位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需对外支付款项时,由***向某甲公司发出《委托书》,由某甲公司向***指定的供应商和材料商的账号、农民工特定账号等账号支付货款、农民工工资等;某甲公司从某乙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中提取管理费、税金,一部分工程款由发包方某乙公司以不用发票为由直接支付给***。所以,本案的被告应当是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某,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仅是当时在施工现场作为乙方***的施工代表人身份,在施工现场工作的一般人员,并不是张某乙工程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也不是工程挂靠人身份,不应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某甲公司答辩称,一、涉案工程实际是由***承包施工,某甲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022年8月3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管理协议书》,约定某甲公司协助某乙公司进行涉案某厂区(晋某车间一、车间二)的施工报建、验收手续。2022年9月16日,某乙公司与***签订《某厂区(晋某车间一)(晋某车间二)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涉案某厂区(晋某车间一、车间二)工程给发包给***。该合同第一条第6款约定,该工程采取总包干方式,***包施工报建、包工、包料、包周转材、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初检及项目验收合格后完成总体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同意验收及领取不动产权证等。而且,按原告***自己起诉状所称,也是***、***将涉案防水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因此,涉案工程实际是由***实际承包施工,本案工程款的付款责任应由***承担,某甲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某甲公司自始至终并未参与涉案防水工程分包关系的建立、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本案工程款责任应由***、***承担,某甲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首先,如前所述,根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管理协议书》及某乙公司与***签订的《某厂区(晋某车间一)(晋某车间二)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某厂区(晋某车间一、车间二)工程是由某乙公司发包给***,由***以总包干方式承包。而且,按原告***自己起诉状所称,其也是***、吴某将防水工程发包给其施工。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承担本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其二,从涉案防水工程的结算来看,原告***也是与***、***进行工程结算的,某甲公司没有参与;其三,从涉案防水工程的已付款情况来看,也是由***、***向原告付款的,某甲公司没有参与。因此,无论是从涉案防水工程的合同关系,还是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均是发生在***、***与原告***之间,某甲公司既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某甲公司也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涉案工程实际是由***实际承包施工,无论是从涉案防水工程的发包关系,还是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均是发生在***、***与原告***之间,某甲公司既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某甲公司在本案中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某乙公司答辩称,一、涉案工程实际是由***承包施工,某乙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022年9月16日,某乙公司与***签订《某厂区(晋某车间一)(晋某车间二)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涉案某厂区(晋某车间一、车间二)工程给发包给***。该合同第一条第6款约定,该工程采取总包干方式,***包施工报建、包工包料、包周转材、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初检及项目验收合格后完成总体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同意验收及领取不动产权证等。而且,按原告***自己起诉状所称,也是***、***将涉案防水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因此,涉案工程实际是由***实际承包施工,责任应由***承担,某乙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某乙公司自始至终并未参与涉案防水工程分包关系的建立、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本案工程款责任应由***、***承担,某乙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首先,如前所述,根据某乙公司与***签订的《某厂区(晋某车间一)(晋某车间二)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某厂区(晋某车间一、车间二)工程是由***以总包干方式承包。按原告***自己起诉状所称,其也是***、***将防水工程发包给其施工。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承担本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其二,从涉案防水工程的结算来看,原告***也是与***进行工程结算的,某乙公司没有参与;其三,从涉案防水工程的付款来看,也是由***、***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自行协商付款的,某甲公司没有参与。因此,无论是从涉案防水工程的合同关系,还是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均是发生在***、***与原告***之间,某乙公司既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某乙公司也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三、原告***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其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某乙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并不包括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原告***自己起诉所称,其只是从***、***处承包防水工程,而防水工程只是整个某厂区(晋某车间一、车间二)工程中极小的一部分,故原告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而且,某乙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双方之间欠缺合同基础。原告***要求某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缺乏法律依据。纵观近年来最高院的发布的一系列的文件精神及全国各地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在保护之列。因此,原告***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其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某乙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综上所述,涉案某厂区车间工程实际由***实际承包施工,无论是从涉案防水工程的发包关系,还是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均是发生在***、***与***之间;***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其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某乙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某乙公司的起诉,维护某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确认欠付143840.4元。本案工程项目系***与***共同承包后,共同发包给原告,应由***和***共同承担本案工程款的给付责任。其次,***认为涉讼工程的工程款支付责任与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无关,这是一个已经形成事实的工程项目。 第三人某答辩称,一、某只是涉案某厂区(晋某车间一、车间二)的土地出租方,并非工程实际发包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在2022年4月26日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举办的某“大田基”地段工业用地租赁竞投项目公开竞投出租中,由佛山市某丙有限公司成功竞得某“大田基”地段21.096亩工业用地租赁使用权。2022年5月6日,某与佛山市某丙有限公司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由某将“大田基”地段的丽山“大田基”地块共21.096亩出租给佛山市某甲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40年,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62年4月30日止。在上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后,某依约将土地交付给佛山市某丙有限公司承租使用,佛山市某丙有限公司向某依约支付了保证金、地块认地费及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租金、综合服务费。由上述可见,某只是涉案某厂区(晋某车间一、车间二)的土地出租方,并非工程实际发包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涉案某厂区(晋某车间一、车间二)工程实际是由***向某乙公司承包施工,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022年9月16日,某乙公司与***签订《某厂区(晋某车间一)(晋某车间二)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涉案某厂区(车间一、车间二)工程发包给***。该合同第一条第6款约定,该工程采取总包干方式,***包施工报建、包工包料、包周转材、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初检及项目验收合格后完成总体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同意验收及领取不动产权证等。而且,按原告***自己起诉状所称,也是***、***将涉案防水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因此,涉案工程实际是由***实际承包施工,责任应由***承担,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某自始至终并未参与涉案防水工程分包关系的建立、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本案工程款责任应由***、***承担,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首先,如前所述,根据某乙公司与***签订的《某厂区(晋某车间一)(晋某车间二)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某厂区(晋某车间一、车间二)工程是由某乙公司发包给***,由***以总包干方式承包。而且,按原告***自己起诉状所称,其也是***、***将防水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其二,从涉案防水工程的结算来看,原告***也是与***、***进行工程结算的,某没有参与;其三,从涉案防水工程的已付款情况来看,也是由***、***向原告付款的,某甲公司没有参与。因此,无论是从涉案防水工程的合同关系,还是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均是发生在***、***与原告***之间,某既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某也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某只是涉案某厂区(晋某车间一、车间二)的土地出租方,并非工程实际发包方;涉案工程实际是由***实际承包施工,无论是从涉案防水工程的发包关系,还是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均是发生在***、***与原告***之间,某既没有参与,也不知情,在本案中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某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真实性并在卷佐证。原告举证的《防水工程承包合同》,无某甲公司的盖章,本院不予采证。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2年12月2日,被告***某平台原告“你可以先按图纸报价”。原告某平台回复“好的,品牌我就按一级品牌报”。被告***某平台回复“明确品牌”。原告某平台回复“好的”。2022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某平台发送了《晋某防水报价》。被告***某平台回复“好收到”。2023年1月1日,被告***某平台原告“价格优惠点,今天订落”……原告某平台被告***“那就要麻烦你先确定施工方案了”。被告***某平台回复“按图纸做呀”。原告与被告***就施工方案进行协商。2023年6月19日,原告某平台向被告***发送了《某厂区防水合同》(合同载明甲方为某甲公司,乙方为原告,甲方将某厂区车间一、车间二工程的卫生间、天面和地下室防水工程分包给乙方,合同就工程价款等条款进行了约定)。2023年12月1日,原告某平台被告***“***,打扰一下,请问一下,你这边付款是怎么个流程,大概的完工平方量我已经交给***了,看看还需要什么资料”。2024年2月2日,原告某平台被告***“***,还有几天过年了,你那边项目部到底怎么安排”。被告***某平台回复“努力追款,老板不知道点样了”。原告某平台回复“你自己就是老板啊***,帮忙想想办法嘛,这边答应周五之前给别人的,帮忙想想办法,你这边也知道实际情况,做完了几个月,一分钱进度款都没有拿过”。……2024年2月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某平台发送《某厂区防水合同》。2024年2月8日,被告***某平台回复“合同我已经发给公司了,可能公司也放假了,没有回复,我看了一下里面的内容也没什么问题,我就发给公司的工程部了”。原告某平台回复“那这样不是好麻烦,钱也收不到,你说怎么弄”。……被告***某平台回复“我跟老板吵起来,也跟公司吵起来……你说合同让我签哪里我就签哪里,结算书出来我也确认”。2024年3月28日,原告某平台被告***“***,合同我前天已经交给梁某甲了,另外工程款什么时候可以到,我这边等着发工资和买材料,工地没材料都停工了”。2024年3月31日,被告***某平台回复“在忙,明天上班复你”。2024年4月1日,原告某平台被告***“***,情况怎么样”。被告***某平台回复“合同有没有寄去给他的,***,应该寄去公司寄回来了吧***,下次申请钱的话就把你们的申请进去,现在钱不是我们支付是甲方支付给你们的”。原告某平台回复“上次我已经给***,另外这个钱怎么处理……你这边什么时候提出申请”。……被告***某平台回复“……预计是4月15日左右吧……”。原告某平台回复“所有身边的朋友我都借过钱了……”。被告***某平台回复“好像我这边没多少钱啊,才几十万而已,多少钱我这边啊,这么困难怎么行”。原告某平台回复“就是有三十多万啰,我这边差的钱不是这三十万,我要收起来才够我周转啊”。2024年4月24日,原告向被告***某平台发送了《防水班组结算表》,并某平台留言“这是刚刚华某乙给我的,你看一下这个结算单”。被告***某平台回复“好的”。 《防水班组结算表》载明: 序号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1车间一屋面聚氨酯+卷材,遇墙反边300mm㎡2089.76501044882车间一屋面铺无纺布㎡2015.6848062.723车间一屋面铺铁丝网人工㎡2015.6812015.684车间一屋面细石砼保护层㎡1985.921529788.85车间二层面聚氨酯+卷材,遇墙反边300mm㎡2089.76501044886车间二层面铺无纺布㎡2015.6848062.727车间二层面铺铁丝网人工㎡2015.6812015.688车间二层面细石砼保护层㎡1285.921529788.89消防水池底板防水卷材㎡1503552****消防水池侧墙防水卷材㎡350351225011消防水池侧墙贴挤塑板㎡35013455012补人工:车间一、车间二屋面清理地面个16350560013补人工:车间一、车间二批荡反边个8350280014补人工,车间一、车间二屋面水泥基补缝个235070015水泥基补缝材料桶5220110016屋面保护层填缝材料套16180288017合计323840.42024年2月9日,被告***某平台向原告转账30000元,并某平台留言“借支叁万”。2024年5月24日,林某向原告转账150000元。 另1,2022年8月3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建筑工程管理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某厂区(晋某车间一)、某厂区(晋某车间二),工程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某合作经济社“某某”地段,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42027.02㎡;晋某车间一总建筑面积21131.56㎡,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236.1㎡,建筑层数地下10层,地下1层,计容面积20658㎡,基底面积2065.8㎡;建筑高度58米;晋某车间二总建筑面积20895.46㎡,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0㎡,建筑层数地上10层,地下0层,计容面积20658㎡,基底面积2065.8㎡,建筑高度58米(以下简称晋某车间工程);施工报建合同网签造价36983777.6元;甲方主要责任:1.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施工报建及验收手续、整套施工资料;2.协助乙方会同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有关质量技术问题,监督工程施工质量;3.协助乙方整理竣工验收资料盖章及装订成册和归档;4.向乙方提供工程报建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协助乙方与第三方签订有关合同、协议,凡须指定由甲方负责交缴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5.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反施工工艺、质量和安全规范、机械操作等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或勒令停工整改,直至完成整改;乙方主要责任:1.乙方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必需汇入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按网签额6.3%综合管理税金支付给甲方(不包做资料,不包现场业务费),工程综合管理税金在每笔来款时按比例扣除……;等等。 另2,2022年8月18日,第三人某(建设单位)与某乙公司(发包人)、某甲公司(承包人)签订《佛山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晋某车间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包含桩基工程、主体工程、砌体工程、抹灰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工程、天棚工程的造价,不包含消防工程、防雷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光纤工程、室外地面及绿化工程等;签约合同价为36983777.6元;本项目土地权利人为第三人某只作为土地出租,其所有投资费用及建设工程中的法律法规及经济责任由投资方某乙公司承担;等等。 另3,2022年9月16日,某乙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承包方,乙方)签订《某厂区(晋某车间一)(晋某车间二)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晋某车间工程发包给乙方;乙方承包范围(1)甲方提供的经审核的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部建设项目,以及乙方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有内容,包括施工报建、土建工程、组织项目初检以及竣工联合验收等的所有工作;(2)负责按图纸做天面雨水及卫生间污水的管道铺设;(3)负责场地内临时道路及施工围蔽、挖填土的遮蔽、白蚁防治、资料归档、牛腿捣制、防雷工程;(4)负责土建工程中所需的各种检验和检测工程以及一切所需支付的费用;(5)外墙用纸皮墙;(6)要协助消防、水电等人员进行窗洞修补工作;(7)做首层至四层圈梁时要同甲方商议确定标高才能施工,……(8)负责上述内容还未表达的且在土建工程中有关部门需要做的各项工作及其相关费用;非乙方承包范围电气安装部分(含强弱电)、消防部分、桩基部分、电梯安装部分、通信光纤、海绵城市工程、水土保持;本工程采取总价包干的方式;本工程项目合同总报价47490532.6元;开票金额36983777.6元(包含13%增值税建筑发票及印花税票)打入乙方提供的某甲公司的账户;余额,不开票金额10506755元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等等。 另4,2024年8月27日,某乙公司与被告***签订《某厂区(车间一车间二)工程结算表》(以下简称涉讼结算表)确定未付金额5219029.27元,增减项***应付248299.92元,未付金额-增减项=4970729.35元,实付4970000元。2024年8月31日970000元。2024年10月31日800000元。2024年12月31日800000元。2025年2月28日800000元。2025年4月30日800000元。2025年6月30日800000元。某乙公司与被告***签订涉讼结算表后,2024年9月14日,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取了某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970000元(某乙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2024年9月16日各转账20000元、950000元)。某乙公司提交了款项支付证明主张其代***垫付了工人工资719556元。 诉讼中,原告述称:原告认为涉讼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是被告***。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认识,原告从***手上承接到涉讼工程。原告一直都是与***进行对接。 诉讼中,被告***述称:涉讼《防水班组结算表》项目部的确认人是***,其是***在项目的财务负责人,***的签字是代表***的。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主张涉讼工程的合同相对方为被告***,被告***抗辩称其是代***管理工地的,并非涉讼工程的相对方,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原告与被告***虽未就涉讼工程签订合同,但事实上,原告是从被告***处承接涉讼工程的,涉讼工程的施工方案、工程价款及其他合同条款是由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亦向原告支付过部分工程款,基于以上,本院采信原告所述被告***为涉讼工程的合同相对方,应对原告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被告***关于其无需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于2024年4月24日向***发送《防水班组结算表》,该结算表有项目的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被告***亦未对该结算表提出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所述涉讼工程的工程结算价款为323840.4元,扣除原告已收取的工程款180000元,被告***尚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3840.4元,原告的相应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结算后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造成原告占有资金的利息损失,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143840.4元为本金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应由其与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工程款的给付责任,应视为债的加入,被告***应对被告***的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某甲公司的责任,某甲公司并非涉讼工程的相对方,亦非涉讼工程的发包方,原告诉请某甲公司承担本案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乙公司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某乙公司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某乙公司已与***签订结算协议确定欠付的工程款,根据某乙公司主张的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某乙公司尚欠***工程款3280444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乙公司应对原告的上述工程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43840.4元予原告***;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43840.4元为本金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 三、被告佛山市某乙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3217.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19元,被告***、***负担320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被告佛山市某乙有限公司在3176.81元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