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达蠕墨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汇达蠕墨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国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民初2910号 原告:山东汇达蠕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寿济路152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唐一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汇达蠕墨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汇达蠕墨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达蠕墨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达蠕墨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