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6执保50号
申请人:***,男,1935年3月17日出生,苗族,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黄连冲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3503172714。
申请人:***,女,1938年5月1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黄连冲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3805112741。
被申请人:***,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黄连冲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6607202723。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12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黄连冲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60720271X。
被申请人:莫晋霖(曾用名莫晋文),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黄连冲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105192712。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向红莲、***、莫晋霖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300000元。
审判长 江小军
审判员 谢 钧
审判员 向宗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