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109民初3917号
原告:华润置地(太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楼14层。
法定代表人:马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晋,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智博安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电商街8号A座1-3层环宇星创空间第257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魏秀泉,执行董事。
原告华润置地(太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智博安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华润置地(太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太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西智博安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太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0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太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邢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