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深南电路有限公司

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深南电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初603号之一
原告: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深南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杨之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深南电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96521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景鑫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