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供电公司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供电公司与甘肃华城碳化硅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423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华城碳化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供电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华城碳化硅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供电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经查,除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供电公司外,尚有于积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华城碳化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达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华城碳化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华城碳化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没有执行,共计执行标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668418元。现被执行人甘肃华城碳化硅有限公司多年处于停产状态,本院将其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执行了评估,评估价3583596元,经过两次降价拍卖,一次变卖,均无人竞买,第二次拍卖、变卖的底价为2100000元。该公司已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同意该将公司破产偿还债务,故该公司符合执行转破产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3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甘肃华城碳化硅有限公司移送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2017年5月15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4破申1号裁定,受理申请人甘肃华城碳化硅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被执行人甘肃华城碳化硅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华城碳化硅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