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3442号
原告: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06号-13幢(08)15幢1-01、2-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供电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供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供电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73元,退还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