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905号
原告: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06号-13幢(08)15幢1-0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供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