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20122号
原告:华油飞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新华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黄河北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油飞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华油飞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油飞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油飞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田 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