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1597号 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8号楼2层202-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黄河北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邵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