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2民初12号 原告: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东二路以东1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36970967A。 法定代表人:俞彬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高洋路519号漳江核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585342048H。 负责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