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7102民初278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某某因与李某某、某站、某客运段协商达成《某处理协议书》,由责任方一次性赔付医疗费等共计18000元。2025年4月17日,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李某某、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