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202民初3966号
原告:李某,女,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东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包头市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系该单位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法律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刘某某,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系公司土房部包头房管所工程师,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诉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7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4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