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7102民初45号 原告:***,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子),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626405317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4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