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财保292号
申请人: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长江大道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1928623。
法定代表人:孙兴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珞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882415。
法定代表人:张茵,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686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388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崔琴
书 记 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