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502民初1821号
原告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0.7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科 审判员 王 敬 审判员 郭晨曦
书记员 刘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