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长江大道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兴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199号浙江农资大厦1幢主楼15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浙农锦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毛兴将)。
负责人:毛兴将,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冰冰,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园园,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2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2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87.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中友
审判员 吕建伟
审判员 智咏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