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长江大道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兴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石岘镇凯旋街1号。
法定代表人:付大成,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安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岘双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图们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2民初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阳机械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1)吉2402民初16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以原告就被告作为管辖的原则,故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管辖法院审理此案。2.2019年5月,上诉人将被上诉人起诉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请求被上诉人支付132.81万元及其利息,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通知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按时参加了开庭审理,认可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2019年11月26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诉人不服后提出上诉,上诉状中仍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0年3月2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20年5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上诉人货款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执行费共计141万余元,被上诉人仍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3.2020年6月2日,被上诉人向图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向图们市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并作出了相关说明。随后被上诉人在图们市人民法院撤诉,该行为表明被上诉人和图们市人民法院已经认可了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综上所述,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已经通过案件的审理取得了在先的管辖权,确定了合同履行地为安阳市文峰区,该法院对双方之间的争议已经有了较深的了解,被上诉人自己也认可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继续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
石岘双鹿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条款有效。原审根据涉案合同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安阳机械公司主张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其诉石岘双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而取得在先管辖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安阳机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顺花
审 判 员 金 花
审 判 员 申成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