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22252号
原告:***,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铁路机车车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铁路机车车辆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