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机车车辆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铁路机车车辆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22252号 原告:***,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铁路机车车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铁路机车车辆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