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机车车辆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机车车辆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民初83号 原告:上海铁路机车车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2弄6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5429087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948330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铁路机车车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铁机车公司)与被告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皖8601民初80号民事裁定,以本案系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由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上铁机车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淮化公司支付上铁车辆公司自备车检修费3,717,265.5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8,699元(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2.诉讼费由淮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上铁车辆公司与淮化公司自2010年以来开展自备车检修业务合作,每年年初均签署《自备铁路货车检修合同》,上铁车辆公司按约为淮化公司提供企业自备车检修服务,并按实际检修数量向淮化公司清算,双方于2018年就淮化公司所欠检修费金额签订还款计划并达成会议纪要,但截至起诉之日,淮化公司尚欠自备车检修费3,717,265.52元,遂成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7月23日淮化公司清算组因淮化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裁定受理淮化公司的破产申请。本案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铁路机车车辆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