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713号
原告湖北楚凯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汉口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了原告湖北楚凯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